《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将“健全知情明政机制”作为“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重要内容之一。面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新形势,适应政党协商新要求,应更好地保障民主党派知情权,从而促进政党协商水平的提高。
保障知情权是民主党派履行政治职能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政治职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提出,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可以说,无论是“一参加三参与”还是民主监督,都要求民主党派充分知情,保障民主党派的知情权是民主党派履职的基本保证。
中发[2015]3号文明确了政党协商形式,并就民主党派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做出了制度性安排。目前,很多地方党委进一步细化了加强政党协商的实践形式。对此,民主党派既备受鼓舞又深感担子很重。虽然各级中共党委高度重视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还有不少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民主党派知情明政的渠道仍不够宽,这就迫切要求更好地保障民主党派知情权。
探索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民主党派知情权保障机制。中共中央一系列有关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都对保障民主党派知情权做出了规定。经过长期实践,民主党派知情的范围、途径和保障机制等日渐明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民主党派知情权保障的制度约束乏力、落实比较困难,在实施力度和效果上地方之间、部门之间不平衡等问题。中发[2015]3号文强调:有关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材料,组织专题报告会,协助民主党派优化考察调研选题;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与民主党派的联系,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完善协商反馈机制。这些都是保障民主党派知情权的好机制和形式,应很好地落到实处。
一是统战部门应发挥好保障民主党派知情权的组织、协调作用。常规性情况通报应做好计划安排。视情扩大听取情况通报的民主党派人士的范围。二是人民政协应发挥好保障民主党派知情权的平台作用。在人民政协各协商活动中,尽可能邀请民主党派的政协委员参加。三是政府组成部门及司法机关应采取适合的方式主动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四是畅通民主党派向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询问情况、获取资料的渠道。五是建立政府部门对口支持民主党派获取信息的机制。根据各民主党派成员构成和履职特点,分别确定相应的政府部门与其对口联系,帮助他们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六是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的实职安排工作,以便他们能更加直接地了解“一府两院”工作。应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的相关规定。
民主党派要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说:“民主党派在提高政党协商水平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希望民主党派“参政参到要点上,议政议到关键处”。保障知情权仅是促进民主党派更好履行职能的外因,知情权有效发挥作用还有赖于民主党派具有对情况进行消化、分析和研判的本领。这就要求民主党派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加强民主党派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深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更好地凝心聚智;通过积极有为的履职实践,吸引更多符合各民主党派界别特色的高层次人才加入。二是搭建民主党派成员广泛参与的履职平台。采取上下联系、左右协作的方式,吸纳民主党派成员参与课题研究,畅通民主党派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表达渠道,增强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使命感。三是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借助民主党派以外人员的智慧和力量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一线扎实开展调研,更为全面地掌握第一手材料。五是主动邀请中共党委、政府部门为民主党派的调研、建言提供咨询和帮助。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 赖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