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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不仅要有新举措,更期待有新成效

信息来源:团结报-团结网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次数:1146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谈到政协2015年工作部署时指出,要做到协商民主有新加强,民主监督有新举措,制度建设有新进展,增进团结有新作为,履职能力有新提高,进一步把人民政协事业推向前进。

民主监督的新举措都有哪些?各地政协组织用实际行动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知情机制、沟通机制、协商机制、反馈机制、保障机制,确保民主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党委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落实情况报省委。”这是中共吉林省委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中的规定,《意见》还详细规定了民主监督的10种具体形式和需要监督的7方面内容。吉林也成为继广东、浙江之后,第三个以中共省委名义专门印发民主监督意见的省份。2013年,中共浙江省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明确了政协民主监督5条基本原则、9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0种监督形式和4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为推进政协民主监督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拿出新举措的还有湖南省政协。3月30日,湖南省政协召开协商委派民主监督小组工作会议,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等8家单位委派由省政协委员组成的民主监督小组。这项于去年5月启动试点的工作在今年迈出了新步伐。“真心欢迎,政协的民主监督对我们用好权办好事是一个极大的促进”、“我们愿意将一切工作置于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之下”、“营造主动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被派驻单位负责人的表态让人对民主监督小组的工作充满了新期待。

委派民主监督小组,虽然不是湖南省政协的首创,但是在“民主监督有新举措”的要求下,越来越多的政协组织正在用这种方式来强化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

俞正声在两会期间做政协工作报告时表示,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开展具有监督性的履职活动,如实反映情况,坦率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促进相关工作的改进和加强。强化民主监督组织协调、知情反馈、沟通联系等环节制度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是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的最终目的。要取得监督实效,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加强,中共党委、政府对政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协组织对民主监督工作的认真研究、组织和考核,民主监督员的监督意识和监督水平,被派驻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和配合等等。但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构建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