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新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新要求,是第一部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党内法规。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意见》提出“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搞好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并对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进行了拓展: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基础上,增加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笔者认为,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过程中应该把握四个要领。
把握协商性质。今年初下发的《意见》,将政党协商明确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我国的政党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新中国政党协商从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开始,其发展完善,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推进,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创造和贡献。共产党领导是我国政党协商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政党协商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二是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通力合作的协商。民主党派与共产党是统一战线下的战略盟友和亲密友党,政党协商源自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植根于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事业通力合作的长期实践。三是目标一致的协商。民主党派通过政党协商与共产党坦诚深入交流,充分发表意见,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现阶段,政党协商的重要目标是为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应当认识到,有效的政党协商有利于构建和谐政党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协商应当“一团和气”,更不是“作秀”。民主党派是共产党的“诤友”,代表所联系群体的利益,协商应敢于批评、质疑,提出不同的意见、表达不同的声音,这样才有助于促进执政党科学民主决策。
明确协商内容。《条例》对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条例》同时指出:“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可见,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框架内,民主党派参与的协商非常广泛,但参与不同形式的协商对协商内容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比如,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而各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参加单位,不仅本党派可以集体名义参与协商,而且本党派成员中的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参与协商,协商内容重大、相对比较宽泛。再比如,对于人大协商而言,民主党派成员中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议案、建议等方式履行职能,协商内容具有法定性,尤以立法工作中的协商为重。还比如,政府协商主要是就行政决策开展协商。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协商的内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事务。民主党派所参与的不同形式民主协商在有些协商内容上可能存在交叉,但政党协商的内容严格限定为上述《条例》之规定。民主党派对此应当十分明确、深刻理解。民主党派应整合本党派人才智力资源,围绕协商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形成体现自身特点和优势的思想成果、政策看法。
丰富协商实践。《条例》规定,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一方面,民主党派应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的协商,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应按照政党协商制度要求和中国共产党一道进行探索,不断丰富协商实践。目前,会议协商和书面协商在中央层面已较为完善。在会议协商方面,中共中央总书记每年多次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协商座谈会已经制度化;近年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分管统一战线工作的常委同志每年就党派大调研召开两次专题调研座谈会,这是对会议协商形式的探索和创新。但会议协商尚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地方层面,就哪些问题举行会议协商,举行什么形式什么级别的会议协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书面协商是政党协商的重要方式。每年各民主党派中央都通过“直通车”方式向中共中央报送“建议”、“调研报告”,很多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有些意见建议还上升为国家政策。书面协商不仅要善于聚焦重大问题,而且要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民主党派应充分利用书面协商形式直接向中共各级党组织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约谈协商在一些地方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做法;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也时常就某些重要问题约谈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交换思想、沟通意见。《意见》指出:“完善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与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约谈形式。”从实际情况来看,约谈协商的适用情形、程序和内容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只规定了中央层面的约谈制度,地方层面的约谈如何开展,有待各地方在总结实践基础上作出规范化制度性安排。此外,按照《条例》对协商形式的表述,政党协商主要采取的形式应未完全列举,也就是说除了会议协商、约谈协商和书面协商外,允许有其他形式的协商,这就为继续丰富政党协商形式留下了空间。
提高协商能力。《条例》的出台,极大地提升了政党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同时给民主党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民主党派必须适应新形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着力研究政党协商特点、探索政党协商规律,并积极运用于履职实践。一是加强民主党派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深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更好地凝心聚智,使民主党派思想上更加坚强;通过开展系统性培训和强化履职锻炼,培养一批具有政党协商能力的代表性成员和后备干部;吸引更多符合各民主党派界别特色的高层次人才加入。二是搭建民主党派成员广泛参与的履职平台。采取上下联系、左右协作的方式,多途径组织民主党派成员参与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畅通民主党派成员意见和建议表达渠道,最大限度汇集本党派成员的主张和看法。三是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和议政能力。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布局,观察和思考全局工作和社会热点问题,找准切入点,把问题把握准、分析透,提出正确看待问题的思路和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四是善于借力而为。邀请中共党委、政府部门为民主党派的调研、建言提供咨询和帮助。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借助民主党派以外的智慧和力量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和建言献策水平。(作者赖明系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