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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省委会提交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集体提案】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信息来源: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2426

 

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推行法官员额制,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发挥法院职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也是遵循司法规律、开展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这一改革将会倒逼法官全面提升素质、增强自身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当前实行员额制改革遇到的一些问题

近期我们对武汉中院及省内一些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无论是已经开始试点改革的还是即将面临改革的法院,一方面都非常重视,另一方面普遍存在人心不稳的现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实行员额制改革对法院干警心理冲击大。以武汉中院为例,现有干警495人,其中法官310人,进入员额的法官按36%的比例计算,即197人,享有法官资格。那么,另外一部分人则面临失去当法官的资格。没有入额的法官,对未来的工作十分迷惘,这种现状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2、分类管理对其他人员也有较大冲击。特别是对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心理波动大,作为15%的行政后勤人员在实行员额制后,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3、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性矛盾突出。实行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待遇会明显高于其他两类人员。这样,司法辅助人员对转岗任职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待遇上的差距,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难以在辅助岗位稳定工作。

4、实行员额制后案多人少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实施员额制后,审案法官人数减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案多人少的问题会长期普遍存在。如东湖高新法院,十年前土地面积是58平方公里,今天已经达518平方公里,人口数量以百万增长,案件数每年以几何倍数增长。而法院干警数量52人,一线法官24人,人数没有变化而案件则不断增加。这种现象在武汉基层法院较普遍存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困扰法院的审理工作。

5、实行员额制后,未来法官的成长机制有待完善。员额制一旦实施后,今后五年内队伍可能较稳定,已经停止的助理审判员任命制度,会对年轻干警带来消极影响。同时,新进人员入额的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这样则不利于法官队伍的持续稳定发展。

6、实行员额制后,管理、调研的工作可能出现缺位现象。从调研的每个法院来看,目前一批优秀的法官不在审判岗位上,而从事着研究、管理等工作。随着员额制的实施,很多人都将会选择法官这个职位,从而导致管理研究岗位缺乏优秀人才,使得很多工作无法开展。以武汉中院为例,现研究室工作人员6人,实现员额制后,定编只有一人。那么目前现有的许多工作今后都将无法开展。

    二、完善法官员额制的对策建议

    1、科学划定入额法官范围和比例。按照要求,进入员额的法官应当在审判一线办案,即只在审判一线设置法官员额岗位。而现任法官岗位设置并不是仅限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以及人民法庭等审判一线,审判综合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也存在大量法官。针对当前人民法院法官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推行法官员额改革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现任法官无论工作在审判业务岗位,还是审判综合岗位,或是司法行政岗位,应尽可能地给予参加竞聘员额法官的机会。法官员额改革不能仅考虑目前工作在审判一线法官的入额问题。二是统一法官入额的标准和程序,法官入额都要采取考核、考试等方式择优遴选,这是原则要求。但也要结合现任法官实际工作岗位的差异,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三是建议根据不同地域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近年的办案数等指标,并结合已经试点改革单位的经验,来综合确定未来实际员额的数量和比例,以满足现实和未来的需要。不宜简单一刀切地划定比例。

    2、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社会服务。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人数会进一步减少。要让越来越少的法官能公正高效地处理大幅增加的案件,就必须以充足的财力购买高层次的社会服务。以足够的待遇吸引优秀的法律辅助人员。

    3、适当减少法院的社会事务工作。由于长期形成的一种惯例,法院工作很多都是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做了一些一般社会事务性的工作,法院充当了政府的助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何让法官更好地集中精力处理法律事务,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也是实施员额制应当注意的问题。

    4、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面对大量案件,除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外,从诉讼制度来看,应该进一步从繁简分流的角度加以规范。速裁机制应当进一步简化,以尽可能快地解决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而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案件,从立法的角度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期限。

    5、进一步提高工资待遇,避免优秀法官的流失。随着员额制的实施优秀的法官到审判一线,工作量大,如果相应的待遇不到位则无法避免优秀人才的流失。只有进一步提高法官待遇,才能有效避免法官徇私枉法,借办案谋取不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留住优秀人才,以利于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总之, 应及时总结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围绕员额制改革这一主线,同步建立系统的改革配套措施,真正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高效、阳光的司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