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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省委会提交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集体提案】对湖北省P2P借贷行业发展的调查与建议

信息来源: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1518

 

对湖北省P2P借贷行业发展的调查与建议

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P2P借贷服务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短短5年时间内经历了爆发式发展。不过,快速发展、缺乏有效监管也让该行业鱼龙混杂。近来见诸媒体的案例就有:“e租宝A2pp2p变种)740亿牵连百万人,金朝阳财富教育超过900亿,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及p2p430亿投资者超20万,河北融投担保超500亿,深圳金赛银60亿、湖北财富基石50亿、成都汇通40亿、苏州高仕20亿……3464家被监测的P2P借贷平台中,问题平台约占46%201511P2P跑路平台激增四倍。这一系列的事件再次将P2P借贷行业信任度卷入风口浪尖。一时间,中央与地方媒体停止发放网贷企业的广告,工商部门停止新注册带有网贷及相关名称的企业。伴随着20151228日中央各部位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更严、更具体的监管细则终于浮出水面。

    一、我省P2P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我省P2P借贷行业中个别实力雄厚、运营正规、技术领先的代表性企业在短期内发展势头良好,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至201510月底,一起好自创办以来的历史交易总额为47亿元,连续三年稳居全国P2P借贷公司20强;作为华中地区最大的国资理财平台,汉金所与20153月底上线,首月交易量便破1亿元大关。

    作为该行业发展的领头地区,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区的P2P借贷的成交额占到整个行业的53%;三地区的投资人数量也占到整个行业的48%。而湖北省内该行业代表性企业总体呈现出规模较小、产品种类较单一、缺乏行业自律组织等特点。

    相较美国P2P借贷行业领军企业,我省该行业的发展还处在监管机制不健全、技术手段较落后、运营成本较高、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线上版地下钱庄的初级阶段。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系统性风险会提高坏账率水平。当前新常态下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等因素有可能推高坏账率、引发系统性风险。同时,随着行业竞争加剧,本省P2P企业在将来有可能面临着优质借款人流失的窘境,从而不得不转而发掘违约风险更大的借款人,从而增大了其承兑风险,推高坏账率。

    2、技术手段的制约。目前大数据技术在P2P借贷业务中的应用比较浅显,原因一是我国征信系统还很不完善,二是即使有合适的数据,省内相关企业的团队不能开发出合适的统计学、经济学模型以挖掘出数据的潜在价值。根据美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大数据研发上的领先者更能在激烈地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在这方面,我省P2P借贷企业缺少实质性的尝试。

    3、服务省内中小企业的程度不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很大程度上要靠全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予以解决,而不能过分依赖省内相关行业的发展。本地的P2P平台往往并非湖北地区中小企业进行网贷平台融资的首选。在《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对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主流P2P平台借款人来源地的统计中,湖北的借款人总数分别排在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第796位,处于相当靠前的水平。P2P借贷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本地P2P借贷企业必须尽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多元化投资,因此不能很好地解决本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4资产多元化与团队专业化的矛盾。P2P平台要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种类之间进行多元化投资。在当前运营模式下,绝大部分平台无法做到。面对这一资产多元化与团队专业化的矛盾,有的平台直接放弃了多元化目标,转而寻求管理团队在某一类资产上的专业化,这就为潜在的平台系统性风险埋下了隐患。

    5P2P行业的监管不够。P2P借贷属新鲜事物,面临着监管细则不清、监管单位分工不明、监管频率过低等问题,工商部门、人行、金融办、银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只是偶尔实施监管,并未形成常态机制,且监管的方式往往以询问而非核查为主,规定的落实全凭企业自觉。

    三、政策建议

    1、加快建设华中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尽管我省P2P行业的发展水平相较发达地区已有不小距离,但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上,全国基本上还处于同一起跑线。诸多跨学科的科学、工程类问题,亟需通过加快建设华中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加以解决。建议如下:

    1)以重点高校为依托,通过跨学科的方式组建研究所和实验室。团队成员需分工明确,且分别有着过硬的计算机科学、经济学、金融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可采取政府或相关企业先期注资启动,后期根据协议与实验室分享产品和专利成果的方式。

    2)实验室组建的目的应为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坐而论道。因此,相关实验室的依托大学,最好还需要有强大的信息类工程学科以及良好的校园创业氛围做支撑,以便支撑后续的科研成果转化。

    3)实验室应采取项目导向的运作方式。具体来说,应着眼于解决诸如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数据审核模型开发、互联网金融企业系统性风险评估模型、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产品的定价模型、互联网金融与金融行业以及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等具有重大商业价值或政策指导意义的前沿课题。

    4)国内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研究机构还非常少,且大多从事诸如互联网金融行业概况探讨、相关企业发展案例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建言等方面的描述性的研究。按本方案思路,通过组建旨在解决目前该行业在我国发展瓶颈的研究院,可迅速占领该领域的研究高地,极大促进本地互联网金融发水平。

    2、鼓励省内P2P借贷企业强强联合。

    P2P行业规模仍在高速扩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将进入市场势力企业形成期,很快面临优胜劣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企业重组、行业内部形成合作联盟的特点。建议出台扶持、鼓励措施,促进我省优质P2P企业强强联合,一方面通过做大企业规模以便在未来的全国行业重新洗牌中占据优势;另一方面,通过湖北省内P2P平台之间的优势互补,弥补单个平台在资产多元化、管理水平、客户数量等方面的不足,有效降低平台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客观上讲,监管不力是导致当前网贷行业当前乱象的主因。银监部门应尽快协同人民银行、工商部门、证监部门等相关单位在新出台的监管细则精神之下,切实落实我省该行业的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1)确定具体的地方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和监管细则,严格执行资金管存不可混业经营不可自融不可背离信息中介性质等等方面的规定。这部分的监管工作可考虑由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负责。

    2)对所有P2P企业,应针对其资产组合中的单个借款人所占比率、某一行业借款人所占比率、以及某一地区的借款人所占比率分别划定上限,且保持高频率的监管,以控制系统性风险。这方面的监管可考虑由工商部门负责。

    3)协助、引导本地企业参与构建全国借款人的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人一码,防治分拆借款以及重复借款。这方面的信息搭建以及相应监管可考虑由工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负责。

    4)探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监管细则。一方面,监管细则中关于禁止网贷企业混业经营的条款还在讨论之中,相应的监管责任还未明确;另一方面,网贷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将证券等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匹配,即事实上做到了混业经营又规避了相关监管。对这类企业,如果仅仅按照信息中介的定性来实施监管,显然是不够的。按照美国的Lending Club以及Prosper两家P2P领军企业的发展经历来看,P2P企业产品的最终定位均为证券类产品,而非信息产品。P2P相关产品的证券化程度、发行方资质审查、发行过程信息披露和监管等等,亟需纳入讨论议程。证券产品相较于一般产品,需要更高的门槛准入、更完备的信息披露法则、以及更严格的监管方案。参考美国的相关经验,现行监管部门分工方式是否有效、监管指导方针是否合适,也亟需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