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收入合理分配的对策建议
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1、社会保险在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一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原因主要是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导致一些人灵活就业或者没有劳动合同,不能办理社保;再加上农民工普遍收入低、家庭负担重,这使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优先考虑生存问题,保障可能无法顾及。二是高龄农民工养老窘境凸显。高龄农民为了生计而“超期服役”,原因是大部分农民工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被纳入社会保障网,很多人不满15年缴费年限,无法领取养老金。而新农保实施也不到位。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各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二者难以转换、合并。这意味着高龄农民工养老除去远在老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月数十元的补贴外,只能靠自己积蓄。三是低收入群体压力不断增加。许多省市都不断上调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按规定,社保缴费以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纳基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低收入人员在缴纳社保时,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基数,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缴费率可能更高,往往会占工资的比重更大(缴费率呈累退性),这对于低收入人群的影响很大,并极可能导致这些人员自动放弃社保。
2、体制性障碍使社保领域不平等现象难以缓解。一是户籍限制多使社保到位难。目前很多农民工都已被纳入社保,但一旦进城务工,使社会保险制度在向农民工覆盖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以致农民工长期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二是身份歧视重使平等参保难。目前一些单位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务派遣工的参保普遍较低,用工单位为派遣工的缴费也是各式各样,或者没为员工提供“五险”,或者只为部分人提供“五险”,或者只是提供部分险,或者降低缴费基数等等。三是统筹层次低使转移接续难。受传统户籍制度以及附加在这一制度之上的相关制度的束缚,社会保险异地衔接及权益维护难以得到保障。原因是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社保异地缴纳制度,异地转移接续机制不完善,使社保跨地域转移面临着许多难题。同时各地社保标准不统一,财政利益保护,办事程序复杂,使得社保异地转移接续难度增大。
3、现行社保制度的缺陷使制度持续性难以持久。一是低缴社保埋下隐患。社保费率上涨迅猛,给一些小微企业和职工参保带来较大的压力。通常,企业缴纳的社保,由缴纳基数和费率两方面决定。目前5项社保费率合计占工资总额的40%,虽已较高,但费率是法律规定的,企业无法控制,所以企业会在基数上想办法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参保人自身权益的保障,还会对社保制度本身造成损害。二是“多缴多得”仍缺保障。目前“多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不仅未能体现,且养老金制度效率也较低。一方面,社保缴费基数随平均工资逐年上涨,缴费支出逐年增加,但国家缺乏养老金自动上调机制,导致退休者养老金替代率持续走低。另一方面政府已连续十一年增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与个人缴费的关系不大,“普调”不仅抹平了缴费差别导致待遇差别,而且带来一些逆向选择。同时,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为减少成本支出,采取低缴或断缴社保。对企业违规现象大多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执法方式;或是在执法中,对涉事企业简单罚款了事,处罚较轻,致使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极低,助长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三是银发贫困危机显现。未富先老、未备先老,使养老政策不能适应老龄化加速的需要。由于大多数劳动人口没有养老资产,只是社会保险,所享受的保险只是最低限度的保障水平,这导致养老问题更加严峻。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偏低。养老金替代率是退休者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据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养老金最低替代率应为55%,替代率达到60%至70%,才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但目前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仅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左右,加上通胀的影响,退休金实际购买力逐年下降,这给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质量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在社保制度的改革转轨过程中,由于历史欠账未得到及时填补,形成长期亏空,在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下,整个社会抚养压力不断加大。加上养老保障统筹层次低,管理碎片化,资金难以集中起来进行再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这些都使得“银发贫困”日益凸显。
二、对策建议
1、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针对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高,社保关系无法异地转续;低收入人群不愿意缴纳社保,一些企业逃避缴费义务,部分人群无法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仅仅只是改革户籍制度,而且要在财税体制、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管理、医疗卫生体制等等方面全面深化改革。要从制度上消弭社会保险城乡制度隔阂,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真正得到体现。
2、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为提高保障水平,社保缴费标准一定要科学合理。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现状和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要从两方面制订缴费标准,即企业、低收入人群自缴和各级财政补贴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其负担比例视经济发展形势和人均收入状况而定,灵活调整社保缴纳比例,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一是将整个社保费变成综合统一的社保税,适时降低社保费率,调整到一个适合的比例,同时扩大覆盖面,参保人多了,自然缴费也会降低。二是对于领取最低工资的人们来说,建议社保缴费以工资的百分比为依据。三是建立用工企业分档缴费的架构。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运用分类和分档的方法,解决区域单一缴费标准过高,有些用工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对于养老负担较大的企业予以适当的减税优惠,使得社保缴费标准始终运行在合理区间内,既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又不降低民众的生活幸福指数。
3、提高社会保险的制度效率。一是应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变化等因素来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体制;同时完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的办法,激励更多的人长期缴费、多缴费。二是为克服未来老龄危机,须靠多种养老制度来共同支撑,不能只把全部希望建立在基本的养老金制度上。应建立国民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含职业养老金),提高综合养老金替代率,让更多老年人享有能够基本保障生活的养老金。三是由于全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等,缴纳标准参差不齐是养老保险金流动遇到的“关口”,应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准备金补足养老保险金地区间转移产生的账户缺口,为其他险种的深度发展接续汲取经验。四是完善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加或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经办管理服务方面,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方便,使参保人能零障碍接转与灵活缴费,保证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4、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是政府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偿还社保问题上的历史欠账,做实个人账户,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二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调整财政开支结构,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三是提高养老金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四是加强社保的稽核与执法的检查力度,定期核实工厂人数,以及是否按照工资总额合法为职工缴纳社保,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到私营企业、小微企业、服务业的时候,能够及时接续好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增加因企业原因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的滞纳金。五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降低未来社保的高赡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