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范畴并专门制发了文件予以规范。其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1999年发布的《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专项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企业代管”。2007年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项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然而,我省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本没有依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现状及主要问题
截止2014年底,我省共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76.88亿,已使用维修资金却只有9.63亿元,维修资金使用难成为损害业主法定权益的主要问题之一。其中,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尤其不规范,具体表现如下:
1、公有住房小区长期不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的甚至没有物业管理,按照规定业主又不能直接申请维修资金,导致公有住房长年失修的情况普遍且严重。
2、售卖超过十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已不敷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直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即使正在面临维修资金续筹的问题,但是续筹工作始终没有动静。
3、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缺乏公开透明,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具体建议
1、省住建厅应当督促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牵头帮助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有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从而促使其履行法定的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义务。
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公开公布省直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就全省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续筹办法制定具体措施,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3、对于公有住房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部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住建厅应当共同督促各代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及时办理住宅维修资金的移交手续。
4、省住建厅应当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修订《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专项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鄂建【1999】136),确保国家政令的统一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