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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次数:5347

 

民建武汉市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武汉市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生反映: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法》的施行,从法律层面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民内部矛盾进入了一个凸显期,中央大力倡导社会矛盾化解,提出调解就是执法的新理念,把人民调解和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重要举措。

人民调解相比其它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而言,它具有便民、免费、及时、普法的优势。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自200921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共建立街乡镇调解委员会159个,社区(村)调解委员会3133个,设立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191个,行业性和区域性调解组织81个。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19836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0.9%。通过聘任资格考试,全市选聘出首席调解员2124名,其中各街(乡、镇)共聘任首席调解员336名。2008年元月-20116月,全市大调解累计受理矛盾纠纷231235件,调解成功率为903%。其中,人民调解115922件,调解成功率993%,司法调解41836件,治安调解55301件,劳动争议调解7113件,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371件,信访纠纷调解2728件,医疗纠纷调解392件,其他行政调解7326件。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已经建成,化解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人民调解员流动性较大且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在基层的换届选举中,经常发生熟悉工作的调解员落选、新当选的调解员又没有工作经验的局面。一方面使工作效率降低,另一方面增大了调解员学习培训成本;二是还需加大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真正厘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分工和界限。避免人民调解像一个筐,什么调解都往里装的现象;三是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未达到全面覆盖,譬如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化工新区都没有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利,导致该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四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待于全面足额落实。

为此,建议如下:

1、稳定和扩充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连续性和专业性。

对于社区(村)换届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并保持调解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目前武汉市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建立了人民调解法律专家库,人民调解所涉及的人才需求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还需要其他方面的专家,建议各行业推荐本行业的专家进入人民调解专家库,将愿意服务市民、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建议由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在每个设置的人民调解室都能有专业法律工作者和社工参与调解,以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和宣传法制的作用。

此外,建议尽快在各省市各开发区(风景区)依法成立司法行政机关,在每个社区(村)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全面覆盖。

2、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 。

建议在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以及街道、社区内设立固定宣传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在行政机关内要安排专人进行接待,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可以在信访办公室处办公,对市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对可以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动员市民调解处理。对于已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导诉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咨询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通过以上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化解民事纠纷。

3、完善工作流程,明晰三大调解制度的分工处理原则。

通过制定详细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三种调解制度的分工处理原则,即:民事纠纷产生后,对于确属人民调解范围的,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由相对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畴或当事人不愿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依照职权自行处理,不应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事务或案件,应由受理机关处理,一般不应再转送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对于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调解的,可邀请调解员参与,但调解工作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主。对已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依法进行法庭调解按司法程序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纠纷,调解组织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双方,并积极联系对该人民调解委员会起指导作用的人民法院,通报该争议情况,便于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工作。

4、要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但人民调解需要的工作经费逐年上升,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目前按每月不低于12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非专职人民调解员按办结每件给予150300元奖励。由于目前人民调解员工作和补贴经费均由各区财政承担,而各区财政状况不同,造成部分区不能按时足额落实。建议市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各区综合治理考核目标内容,督促各区全面落实。

5、制定实施细则,在司法层面对人民调解给予保障。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但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还需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如:《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在明确受案范围、细化受案案由、司法确认的法律适用及法律程序等操作层面,目前基层法院看法不同,操作上也有不同,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中级人民法院也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