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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排除共有人产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次数:5421

 

武汉民建会员、 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义元反映:根据我国《物权法》、《城市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现行制度下,房屋所有人登记发证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为二个人以上不可分割的登记发证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以房屋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为《房屋他项权证》。据查证,我国房地产管理登记机关尚未实行排除共有人产权登记。

一、何为排除共有人产权

所谓排除共有人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产权时,其权属是个人独占的,排斥产权共有的财产。

排除共有人的产权的发生:1、基于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房屋所有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可以赠与给他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附条件,条件具备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赠与人将其房屋产权赠与给受赠人时,赠与人可以提出该项赠与的房屋产权归受赠人个人独占,排除产生共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2、基于继承。《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的情形,被继承人基于对继承人不稳固的婚姻状况或其他考虑,要求继承的房屋产权归继承人个人所有,且不因为继承人在受赠后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产生了共同财产的分割,违背了被继承遗产处置的意愿。3、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可以约定分配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夫妻约定的处置财产生效,其权属关系就不再是共同财产,而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财产。相应的原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就应登记到个人名下。

二、建立排除共有人产权登记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

首先、排除共有人产权的财产权利广泛存在。其次、排除共有人产权是依法产生的是合法的权利。再次、现行的产权登记制度没有明确排除共有人财产登记程序,以至于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保障受限,再则是房产登记机关承担了大量审查、甄别义务,但因制度不健全,还可能造成登记审查失误的过错责任。通常,在正常的产权交易中,房屋登记机关要查明出让方是否有共有人,例如虽然登记的产权人为公民个人,但此产权可能是该产权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出让交易时,产权登记机关则要求其配偶共同办理出让手续,而一部分已经属于排除共有人的产权,当属此类的房屋所有人在进行交易时,如果事先设定了排除共有人产权登记,进行交易时,则根本不需要办理相关关系人的诸如声明、具结书、公证文书等繁杂且无实体意义的手续。

三、对策建议

1、明确相应的的登记事项。通常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登记信息记载了房屋所有人,如果有共有人的在共有人项下记载了房屋共有人,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还载明了各自的份额比例。如果出现了排除共有人的情形的,就在共有人项下载明排除共有人字样。

2、明确登记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排除共有人”产权登记应提出相应的、有效的法律文件,这项法律文件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仲裁书;公证机关公证书,包括夫妻财产协议书,赠与合同、遗嘱公证;单位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