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民建会员、黄石市审计局干部毛鹏程反映:
担保公司近年来经营规模和担保业务发展迅速,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融资难的问题,充分发挥了银企之间的桥梁作用,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扩大就业、培养税源、提升企业信用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担保公司在担保贷款业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是担保业务未能按规定与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实行比例担保,共担风险。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但一些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均未能按这一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所有担保贷款均由该担保公司承担百分之百的担保责任,而贷款的金融机构却未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部分担保业务审批不规范,反担保责任以及偿还能力确认不够。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但有的企业担保贷款的抵押物价值低于担保贷款数额;有的企业担保贷款的抵押物没有合法的财产证明或未完善合法的抵押质押手续,比如以房产承诺、土地承诺进行抵押等等。
三是对部分企业在同一时期提供担保贷款的责任金额较大。但有的担保公司对部分企业同一时期提供担保贷款的责任金额超过该担保公司自身实有资本的10%以上,一旦企业出现资金问题,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巨大的。
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发展的势头迅猛,但担保业务管理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控制风险是担保行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上述现象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势必会增大担保贷款的代偿额,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甚至会威胁中小企业资金链的安全。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管。经信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担保公司的业务运转情况,健全和完善对担保业务风险防控的考核办法,使其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是要完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特别是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担保贷款项目须由专人管理,跟踪考察,责任到人,当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在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是加强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担保公司确定协议银行时,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在合同中与协议银行约定风险共担比例,及时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四是要建立好担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相互牵制作用的担保工作流程,使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及时得到担保机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