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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的建议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次数:5032

 

民建湖北省委专职副主委李玲玲反映:要进一步创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意义重大。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自2008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遍地开花。据统计,201111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突破4144家,从业人员4.4万人,贷款余额3964亿元。湖北省小贷公司达到110家,从业人员千余人,贷款余额达57.04亿元。但这些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中小企业融资难被称为麦克米伦缺口。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据调查,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80%;而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占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现有的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目前不缺大银行,唯独缺少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既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法规约束,又具有准确的市场定位和灵活的申贷流程,近年来发展迅速,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助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的融资难。实践证明:通过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公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既是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迫切要求,更是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要支撑。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性质定位不清。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处境尴尬,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性质。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其运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章程,但在《公司法》中又无章可循;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单一, 主要业务是贷款,不能按《商业银行法》开展金融机构所应有的多样化服务,不能扩大收入来源。而且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公司,不能经同业拆借的名义进入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平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尝试负债经营时只能通过担保、抵押等形式的贷款,而银行在发放担保、抵押贷款时其要求是很高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负债经营,会加大小额贷款公司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政策缺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战略规划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和影响,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2、资金来源渠道较窄。作为迄今为止民营经济唯一能够参与和控制的“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也是小微企业,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除了注册资金和增资扩股外,唯一的资金渠道就是向银行融资。有关资料反映,目前全国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总额偏低,仅占其资金来源的8.95%。可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度太大。只能是依赖投资者的资本金从事贷款业务,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还是略显单薄。

3、税费负担较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普通企业,其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能像农村信用社一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也不能像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这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扣除营业税及附加、人员成本、融资利息、提取坏账准备和所得税后,利润率偏低,造成了一定的经营风险。

4、发展不平衡。从区域上看,湖北全省只有59个县市区和9个开发区有小额贷款公司。从规模上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只有20家,最低只有1000万元。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后续资金到位难,客户整体资质不高,部分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客户审查不严格,风险控制和日常监管亟待加强等问题。

三、创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的几点建议

1、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快速发展的实际,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提高立法层次,从法律上要明确肯定其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业务创新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行业间拆借系统。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其正确发展指明方向,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

2、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门槛。为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应实行低门槛严监管。一是减少行政审批,对符合设立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依法登记便可以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二是调整小贷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让更多的闲置资金参与小贷公司的资本运营。只有当小贷公司从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众多金融机构才能在各自的分工和服务对象中构建一个稳健的多层次信贷市场。

3、制定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一是加强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的配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等纳税额进行减免,比如开办之初给予全额免税。二是建立地方财政对小额信贷业务的直接补贴制度。对发放小额信贷的机构按年度进行财政补贴,使小额信贷在尚未完全实行市场利率的情况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进一步降低和优惠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中的相关行政费用。

4、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比例、提高融资比例、扩大业务范围。强化大股东对小贷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即取消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限定条件,提高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强大股东的经营责任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使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牢牢捆绑在一起,真正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股份制的经营机制。同时,对资信和经营情况较好的小贷公司,逐步提高融资比例,降低需要抵押、担保的资产总量,提高杠杆比率。

5、多措并举,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信贷管理,严格管理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内部风险控制水平。二是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做法,成立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保障基金,由小贷公司、股东、地方财政进行资金配套,防止因坏账或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出现行业性的重大风险。建议引入VAR风险资产定价理论,配套信用评估系统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探索建立资本金保险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走保险的路子,推动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险种——资本金险,试行对小贷公司的资本金进行保险,用市场机制来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小贷公司抵抗风险的保障水平

6、试行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民营银行。对于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条件成熟时允许其转型为民营银行,使之更公平地参与金融市场业务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使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逐步向阳光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小贷公司转型为民营银行,有利于切实贯彻落实36,改变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等大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如果中国的小型民营银行超过1万家,高利贷将销声匿迹,融资难将迎刃而解,广大中小和微小企业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增加就业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巨大作用将进一步凸显。